常見問題

1. 僱主即時解僱外傭,須如何支付補償給外傭?

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酬給外傭外,並須向外傭支付以下款項

  • 解僱代通知金 (一個月薪金);
  • 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
  • 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;
  • 長期服務金 / 遣散費 (如適用);以及
  •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,例如提供旅費、膳食及交通津貼等。

根據本港現行法例,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,即「僱傭合約說明」第18項 (中文) 而又適用於外傭包括如下:

  • 在預計產假開始當日前,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,便可享有有薪產假;
  • 在所生子女數目不得超過兩名的情況下,懷孕僱員享有有薪產假;
  • 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;
  • 在懷孕僱員受僱滿十二個星期及給予產假通知後,僱主不可將她解僱;
  • 當外傭替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(即三個月),她便可以向僱主發出產假通知,並獲得職業保障。僱主在接獲外傭通知懷孕後,是絕對不可以解僱外傭;違例者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。另外,僱主須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、產假薪酬(正常工資的五分四)或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(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),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。

    縱使僱主解僱有孕外傭,除了正常的解僱手續及賠償外,僱主還要給予外傭七日工資作解僱的賠償。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,其中有關生育保障,最引起爭議的一條,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、危險或有害的工作。外傭可要求僱主在通知懷孕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。若僱主無合理的解釋而要求懷孕外傭處理以上工作,最高罰款為五萬元。

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,僱主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外傭,即屬犯法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。

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「雙糧」予家傭。

僱主聘用非法家庭傭工的人士,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及罰款30萬元。

1. 外傭因思念家鄉以致情緒不穩,影響工作。怎樣辦?

僱主應安排適量工作給外傭,以免女傭在空閒時間胡思亂想。同時可讓女傭在休息時和家人視像對話,一解思鄉之情。

僱主不應即時向外傭提出停止玩手機的要求,而是在事後以勸導的方法,指出外傭的錯誤行為。清楚解釋手機是在女傭緊急和休息日時使用,理應在工作時收起手機以專心工作,以免影響工作效率和專注度。另外,可定期與外傭作工作檢討,說出對她工作上的各種表現和可改善的地方,使外傭清楚明白您的要求,讓她能在以後的工作上能有改善。

  • 交通費:僱主須支付外傭工作時的交通費,可以現金或八達通形式支付。
  • 電話卡費用:如工作上需要外傭使用電話通話和流動數據,僱主可與外傭商議,因應工作需要向外傭支付一部分的電話卡費用。

僱主應先與外傭商量工作安排,如外傭能獨自完成工作,僱主可嘗試以增加薪金的方法讓外傭接受幫忙照顧初生嬰兒。如外傭的工作量太多,僱主應視乎家庭情況加聘外傭。建議僱主要在家傭的新合約上修訂最新的工作範圍及安排。

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外傭合約只適用於以下特殊情況:

  • 家傭蓄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命令;
  • 家傭行為不當;
  • 家傭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;
  • 或家傭常疏忽職守。

向財務公司借錢只屬個人事項,如外傭借錢以致財務公司對僱主造成滋擾,就屬行為不當。但如外傭借錢沒有為僱主造成滋擾,就不屬行為不當,而僱主此時即時解僱外傭,必須支付外傭代通知金。

可先與工人姐姐商協付薪金的方式。如外傭要求以現金支付,本分司會提供「薪金及假期收據」範本供僱主在支付薪金時予外傭簽署,以證明僱主支付了該月薪金。或是以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外傭,可得到正式的銀行收據。

建議僱主續約前與外傭進行工作檢討,分析工人姐姐的工作表現和可改善的地方,使外傭清楚明白您的要求,並了解外傭對新合約的期望,從而減少誤會。此外,僱主亦應定期安排與外傭作工作檢討,讓她能在以後的工作上有改善。

如有懷疑外傭偷竊家中錢財,應先翻查家中的攝錄機,查實是否有盜竊行為。如屬實,請報警後交由警方處理。偷竊為刑事犯罪行為,千萬不要私下解決,警方能為你更有效地調查案件。

安裝攝錄機必須注意不能觸犯他人私隱。在住所中,廁所或家傭的個人房間是私人地方,所以絕對不能安裝攝錄機。僱主需要通知外傭安裝攝錄機的安排,不能在他人未知的情況下向他人錄影。

必先得到僱傭雙方的同意,僱主才可安排外傭在港放無薪假期。

根據僱傭條例,如外傭打破貴重物件,就每件受損或遺失的物品而言,扣除的工資上限為港幣300元。一個月內扣除的工資總額,不得超過該傭工在該工資期可得工資的四分之一。要留意如果初次發生就立即扣工資,工人姐姐可能會有負面情緒。建議僱主先畀工人姐姐知道對電器被整爛非常心痛,要家傭一齊參與購買新電器或者搵人維修嘅過程。令工人姐姐感同身感受、知道問題嚴重性後,承諾以後會更加小心,咁先可以避免問題再次發生。

與外傭住在同一屋簷下,或會因當地與香港的生活習慣不同,僱主需要花更多心機和外傭溝通,以互相理解和達至共識。例如當地習慣吃米飯,僱主可告訴外傭香港人生活急速、飲食又多元化,早餐不一定需要準備米飯,讓外傭適應僱主一家的飲食習慣。建議在簽約時了解外傭因宗教或身體問題的飲食禁忌,如能接受才決定正式簽約。例如印傭不吃豬肉,可與她確認能為僱主一家準備豬肉膳食。

雖然女傭到港前均受過語言訓練,但普遍外傭的母語始終不是廣東話,有時難免出現溝通困難。僱主可多用廣東話配合身體語言與外傭溝通,同時我們亦有為外傭提供免費「廣東話培訓課程」,如有需要,歡迎致電客戶服務熱線為您安排跟進。

現時僱傭條例並沒有詳加說明「家務工作」的範圍,事實上,「家務」的定義亦存在一些灰色地帶,但一般理解的家務工作包括:洗熨、煮食、清潔家居、照顧小孩、打理花園或寵物等。所以,教導小孩功課亦屬於外傭的家務工作範圍。

難以一概而論,僱主或外傭遇到上述類似問題,應與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聯絡。因為原則上外傭在店內照顧小孩亦算是家務的一種,但若外傭長期在店內替僱主照顧孩子,則違反了僱傭合約I.D.407中,外傭應於僱主的住所內擔任家務助理的條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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